SHANGHAI GRAPHICS SOCIETY

组织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

(2018年3月31日第十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)

第一条 本专业委员会是上海市图学学会的分支机构,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,在学会的统一领导和管理下开展工作。

第二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宗旨是: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在学会的组织领导下,围绕本专业业务,努力为会员服务,参与上海先进制造业的发展,推动专业业务的提升,协助学会做好学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的工作。

第三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任务是:

  1. 根据学会章程,履行会员入会程序和办理会员入会手续;
  2. 建立和管理会员会籍档案;
  3. 通过学会网站和学会专用电子信箱等渠道,建立和保持学会与会员之间的密切联系和信息畅通。

第四条 本专业委员会设主任一名,副主任若干名。主任、副主任由专业委员会成员单位民主推荐,报学会批准后产生,或者由学会理事会决定任免。

专业委员会主任负责本专业委员会的工作,副主任协助主任开展工作。专业委员会主任、副主任的任期为4年(不超过本届理事会任期)。专业委员会主任不能正常领导专业委员会工作时,应当指定一名副主任具体负责。

专业委员会由主任、副主任组成主任会议,为本专业委员会的最高决策机构。专业委员会的重大工作决议,必须经主任会议审议通过。

第五条 本专业委员会按照学会章程规定,可以在学会会员中吸收与本专业业务相关的会员,也可以在社会中发展会员,在社会中发展的会员必须符合本专业委员会的业务范围,同时必须成为学会的会员。

在学会会员中吸收会员,须经专业委员会主任会议同意,报学会理事会备案。在社会中发展会员,按照学会发展会员的程序进行,即对象提出加入学会的申请,由专业委员会报学会批准,加入学会后,再由专业委员会吸收为会员。

第六条 本专业委员会不设专门的财会人员,财务管理纳入学会的财务管理,收取的会费归学会所有。学会对专业委员会的会费等筹集经费,可以实行专款专用,也可以签订协议,规定上缴学会的比例后,由专业委员会实行专款专用。专业委员会的财务管理必须接受学会的指导与监督。

第七条 本专业委员会涉及到主任、名称、业务范围等变更,由主任会议通过后,报学会理事会批准,由学会按照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和《社会团体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登记办法》规定,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。

专业委员会的注销,可以由学会理事会作出决定,也可以由专业委员会主任会议作出决定,并报学会理事会批准,然后由学会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。

专业委员会注销后,由学会负责做好善后工作,其剩余资产归学会所有。

第八条 本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的修改,须经学会理事会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和登记管理机关批准。

第九条 本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由学会理事会负责解释。

上海市图学学会
组织工作委员会
2018年3月31日


© 2018 上海市图学学会
SHANGHAI GRAPHICS SOCIETY